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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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西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西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林西益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0年12月22日以
100年度台上字第71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次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月6日以100年度金訴字第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1年11月8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102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
6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5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