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眾景園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甲○○(原名 陳麗花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