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湛昌運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