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侵上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國榮 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 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國榮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2條第1項第3款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所犯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3年9月24日執行羈押。茲查被告羈押期間至103年12月23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年12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再佐以原審於103年8月21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可預期該罪之法定刑度既重,被告又經判處罪刑在案,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且無法以其他方式替代此種逃亡之風險及可能性,況且被告所犯之罪行及手段,危害社會秩序重大,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應自103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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