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502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撤銷,請陳報該公司之清算人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若清算人非為台端所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乙○○,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