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聖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聖欽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聖欽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所示部分,均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1│2│├────────┼───────────┼──────────┤│罪名│乘機性交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5月(共4罪)│├────────┼───────────┼──────────┤│犯罪日期│107年4月21日│①107年6月下旬某日││││②107年7月上旬某日││││③107年7月中旬某日││││④107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4255號、5372號│第630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侵訴字第15號│107年度侵訴字第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8年4月16日│├───┼────┼───────────┼──────────┤│確定│法院│臺南高等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268│107年度侵訴字第29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6日│10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