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佩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佩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