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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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23號原告 王啟祥 被告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劉彥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至遲應於開庭時說明下列事項: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為105年9月11日交屋,原告於105年9月27日發現漏水,發現當天即通知被告公司所屬工務人員 簡士豪 等語,請原告說明於發現漏水並通知簡士豪關於系爭房屋漏水情事後,除要求被告公司修繕外,是否有以書面或其他任何方法通知被告公司,向被告公司表示因系爭房屋有漏水瑕疵,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求除修繕漏水處外並應減少價金?如有,請具體說明通知方法、通知時間、通知內容,及攜帶相關證物到院。
⊙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偕同簡士豪到庭。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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