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毛重貳點柒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驗餘後毛重2.758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經查,被告黃金峯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及該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508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白色結晶體2包(驗前總毛重2.779公克,驗餘總毛重2.758公克),經送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分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1年12月14日D-15784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參本署101年度毒偵字第5089號偵查卷宗第71頁),堪認上開白色結晶體2包均確為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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