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麗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莉玲 相對人 周子石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同年12月24日及10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貴院及兩造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104年12月24日及10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有重要陳述未完整記明於筆錄,影響聲請人權益,為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修正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辦法第
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