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王澤琳 被告 許有
李沱樹 王國華 顏鏞利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95、258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