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蔡仕涵 被告 文柏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張敏玲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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