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原告 王彥弘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原告 王毓媗
王恩笛 王彥誠 被告 王仁福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