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00號原告 吳西源 律師即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待查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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