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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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零肆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