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五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2月1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87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