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代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38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黃裕民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