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9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乙○○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T型扳手壹支沒收」;「乙○○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乙○○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T型扳手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
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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