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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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0433號債權人高雄縣燕巢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元②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分別自民國①九十九年三月十日②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