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26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惪堡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袁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26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62萬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