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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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訴訟代理人 施敦楚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迅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玖萬叁仟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