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子捷 即 王業凱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映絜 即王業凱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温子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王業凱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零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