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1號債權人 謝許愛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志松 (即 楊金龍 之繼承人)、 楊志裕 (即楊金龍之繼承人)、 楊志勝 (即楊金龍之繼承人)、 楊志明 (即楊金龍之繼承人)、 楊麗華 (即楊金龍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對楊金龍之債權證明文件(所提本票、借據、存證信函均係對楊志勝)。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