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劉士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裁全字第972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債務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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