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4號聲請人己○○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戊○○聲請人乙○○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等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丁○○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 李振菁 之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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