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年籍.送達代收人 傅筠安 被告 王品翔
林汶靚 即速博其得托.上列被告王品翔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周宛蘭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