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張智賢 被告 曹保座
曹阿龍 曹阿綢 歐政雄 歐文德 歐鳳如 歐鳳珠 被告兼以上
四人訴訟代理人 曹保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03號標示欄「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臺中市○○區○○路○段○○○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