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堯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堯鈞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事,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法官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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