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 彭素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106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案列105年度訴字第22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見該院105年度救字第13號卷附民事裁定及主文公告證書),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於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