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241號聲請人 何新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喬邱素卿易建忠萬茂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補正本票原本1張。
㈢確認相對人萬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
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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