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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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中簡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文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年籍關於「(民國00年0月0
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