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緣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及簽注單帳冊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就此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388號被告陳緣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被告於民國99年2月23日晚間7時50分許,在其所經營位於桃園縣○○鄉○○路○段87之1號之「越香越菜美食館」內,為警所查扣之簽注單帳冊1本及被告身上之賭資新臺幣(下同)1,100元(聲請書誤載為1,000元),分別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38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卷證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簽注單帳冊1本及被告身上之賭資1,100元,分別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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