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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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0號原告 黃月美 訴訟代理人 黃以舜 被告 黃睿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退還無效清運、修繕費用暨二樓牆面及房間之漏水修繕費等。惟並未敘明漏水部分之修繕費及提出估價單,及其他應行補正之事項(含委任狀),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而無法裁令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等。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113年補字第383號裁定原告應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8日送達。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之法定程式不合法,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