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4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4197號債權人高雄縣鳥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現為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加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