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新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