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3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素靜選任辯護人高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5月5日上午11時整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秋月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毅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