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請人 蔡帷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松展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依提出之借據所載,債權人為蔡寶月,非聲請人蔡帷仁,借款人為 蔡建榮 、許沂,並非相對人蔡松展)。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