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16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164號聲請人 楊旭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
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