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2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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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21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210號聲請人 林衍全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
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上訴終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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