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家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仲玉 、 蔡旻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加速條款約定之依據(即一期未給付,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期,即應更正利息起算日為「106年6月29日」。
三、若係請求票款,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到期日,故應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106年6月29日」。
四、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為「連帶」給付?若不欲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亦請一併載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