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686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2686號

原告國聯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孝榮

訴訟代理人 張玉蘭

被告 陳冠雯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2686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L-333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兩面及行車執照壹張返

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9年8月5日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

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不驗車,故依雙方合約第19條約定

請求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車牌及行照等,已經原告提出

契約書及相關違約罰單等為據,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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