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2686號
法定代理人 俞孝榮
訴訟代理人 張玉蘭
被告 陳冠雯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2686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L-333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兩面及行車執照壹張返
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9年8月5日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
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不驗車,故依雙方合約第19條約定
請求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車牌及行照等,已經原告提出
契約書及相關違約罰單等為據,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