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69號債權人 劉俋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家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本票10紙,惟系爭本票未載發票日,不具本票格式,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江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