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被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原名稱:經濟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原名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4,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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