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蕭文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005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