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簡字第3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告 黃吳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0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1份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