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4號

原告 呂銘偉

訴訟代理人 林昶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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