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44號原告鴻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表人 方信淵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陳依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以108年度稅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9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依法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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