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妙齋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之戶籍為高雄市○○區○○路○○○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
1項規定,本件更生之聲請,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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