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林源 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林源得 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 林裕能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0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①300萬元、②23萬元,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08年10月17日起至123年10月17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債務人前揭欠款①、②均自111年11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112年2月23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惟因招領逾期退回,又上開函件係向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巷00號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源得、債務人林裕能,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屏東縣屏東市大連47-110087.00全部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001583大連路16之6號大連段47-11地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一層36.00、二層51.70、騎樓14.40、夾層10.80,總面積112.9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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