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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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 羅春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春嫆於民國110年6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 朱寶生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56萬元、②12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②均為140年6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朱寶生邀同相對人羅春嫆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46萬元、②104萬元,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10年6月9日起至117年6月9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債務人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1年10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39,131元、②992,836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2年2月2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於122年2月4日送達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戶貸款申請書、授信客戶資料表、貸款契約書、聯邦銀行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羅春嫆、債務人朱寶生,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屏東縣內埔鄉廣濟10970131.92全部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001424中興路223號廣濟段1097地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一層63.25、二層71.89、騎樓16.38,總面積151.52全部